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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阳镇长办公会议制度
时间:2009-01-08  来源:芦阳镇  作者:办公室
 

芦阳镇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一)会议与会人员由镇长、副镇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党委成员组成。

(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根据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列席人员。

第二条  会议召集主持:

(一)镇长办公会议由镇长召集和主持。

(二)镇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研究制定本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近期计划,政府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研究讨论项目建设、资金安排以及镇属资产的运营管理。

(四)研究报请上级政府和提交党委会议、人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五)讨论审定《政府工作报告》。

(六)审定以镇政府名义下发或上报的规范性重要文件。

(七)审议答复各村委会和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组织办理答复人代会的提案。

(八)讨论决定除党务工作以外的一切事项。

第四条  议事决策程序:

(一)镇长办会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先由议题所涉及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提出工作方案,再由其他与会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镇长综合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

(二)镇长办公会议要有专人专本记录,会议形成的意见应编发会议纪要,由分管领导签发。政府公章由镇长审批,对外的一切文书材料由镇长审签。

(三)镇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及时向镇长反馈。

(四)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和需通报的事项,必须经镇长办公会议研究上报。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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