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芦阳镇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芦阳镇人民政府 (2008年4月)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规范农村基层管理,促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支部、村委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根据实际,全镇各村民委员会印章统一由村文书保管。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必须审批、登记、备案。 印章使用的审批人是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情况下使用印章时,村委会主任要签字。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公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印章使用的审批人和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应直接保管印章。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五条: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 要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办事,规范管理和使用印章。 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 第六条: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按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撤销或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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