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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