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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阳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办法
时间:2008-11-07  来源:芦阳镇  作者:办公室
 

芦阳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办法

    1、来人来访人员,由首问责任人——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并认真接待,耐心解释情况,积极帮助。接待处接待员必须衣冠整洁,态度和蔼,对所有办理事项进行衔接、协调、承诺限时办理。

2属正常业务范围内的事项,由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填写接待记录,当日当时办理(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事时间要求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一般事项,由首问责任人认真填写便民服务中心承诺受理单后请示首问最终办理责任人——分管领导,在3天内办理;重大事项由最终办理责任人提交转最终限时办理责任人—镇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在15天内办结。

3、特殊情况需紧急处理的事项,由首问责任人(承办员)协调办理,最大程度满足群众需求。凡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的问题,当即可以办的,立即办;能现场办的,马上办;需要一定程序和时间的,明确时限抓紧办。

4、首问人办结每一项办理事项后,都要及时向当事人反馈,能当日当时反馈的,当日当时反馈,不能当日当时反馈的,按办结时间要求反馈。

5、首问责任人每反馈一项办理事项后,都要征求群众意见,进行满意度测评。

6、群众满意度较低的事项,按上述要求和程序重新登记,重新办理,直至满意为止。

7、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办事要求,不得无故推辞,遇群众因办事心急,言语过激的要耐心解释疏导,不得因此发生纠纷。无故推拖不予办理群众事项,或服务不到位,给予警告或罚款100元的处理。分管领导不在时,由首问限时办理责任人电话告知具体情况由其负责办理。无故推拖不予办理致使群众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分管领导责任,给予谈话或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8、首问责任人事情办结后及时将“便民服务承诺受理单”收回存档。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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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景泰县芦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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