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访接待处理: 1、接待处理制度: (1)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政策规定能够解决的,应积极协调处理并做好回访工作,对要求过高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或无条件解决的问题,应明确答复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使其息诉罢访; (2)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整理呈报有关领导批阅,并根据批示意见及时办理,按时汇报处理结果; (3)对集中上访群众,要向他们宣传有关不允许集体上访的规定,动员多数回去,推选3——5名代表接谈,反映问题; (4)对群众来信要及时拆封、详细阅读、认真填写来信登记表,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送领导妥善处理,做到不漏登、不积压、不丢失; (5)凡转给本单位主要领导信件,登记时除将内容摘记外,还要将领导指示意见记入登记卡,按领导指示意见办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领导; (6)对上级交办信件和领导指示查办信件,要认真调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按期结案上报; (7)凡检举和揭发的案件和材料,办案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得将信件内容泄露给被告和其他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来访人员须知: (1)不得在机关内大吵大闹、无理纠缠; (2)反映问题实事求是、语言文明; (3)认真听取接待人员解释、说明和处理意见; (4)不接受处理结果,可按程序逐级反映问题; (5)不得越级或集体上访。 3、信访人员守则: (1)群众上访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接待部门的纪律,不能违法行事; (2)信访人员上访一般应有书面材料,到上级主管部门上访要持基层处理意见和居民身份证; (3)信访人员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歪曲真相,捏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4)信访人员上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执行公务的车辆。 4、信访规定要求: 信访人反映情况,一般应当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申诉、控告、检举的,应当写明被申诉、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事实证据或者线索。走访反映情况,应当到国家机关设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向信访接待人员提出。多人反映共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信件、电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确实走访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5、处理信访程序: (1)准备过程:来信拆封、来访接待、电话接听、整理装订、盖收信章; (2)办理过程:阅信访件、登记、办理、复信、统计; (3)反馈过程:中间汇报、汇报结果、监督指导; (4)审结过程:审核、领导批阅、会议决定、归档。 6、办理时限: (1)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有关的国家机关应当在受理或者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90日; (2)转交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办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向转交信访事项的上级国家机关书面报告办理结果。上级机关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向办理机关提出建议或者退回重新办理,必要时可直接办理; (3)对转交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当在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理由退回转交机关; (4)信访事项办结后,负责办理的国家机关或者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信访人出具处理决定书或者反馈处理意见。 7、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信来访的,需要来访书信材料; (2)走访的,需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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