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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效能,强化工作人员的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来访人员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向来访人员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来访人员申请办理的事项,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所交材料齐全,应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来访人办理的部门。 第五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申请事项,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并及时告知来访人。 第八条 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 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或因不负责任而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举报查实,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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