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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阳镇党代会试点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09-01-14  来源:芦阳镇  作者:办公室
 

芦阳镇党代表提交建议制度

  一、向镇党委提交建议是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党代表提交建议的范围包括:在镇党委职权范围内关于本镇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众关注的党内热点问题,涉及本镇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社会发展规划重大问题的有关建议。
  三、建议的形成和提交:
  1、认真听取镇党委的阶段性工作报告或年度综合报告,及时了解镇党委出台的有关文件和所做的重大决策决议。
  2、定期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对镇党委形成的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后都要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党员群众的意见。
  3、按时做好检查视察活动。围绕党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察,全面客观了解镇党委工作实绩。同时,结合召开代表座谈会、基层单位党员群众座谈会、下发代表提案表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评价和意见。
  4、根据调研、汇总党员群众意见及镇党委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形成初步的建议稿,初步建议稿先提交各党代表小组讨论,补充完善后交镇党代表常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交镇党委。
  四、党代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党代表可联名或本人直接向镇党委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可行性方案,以促进镇党委委正确履行职责和进行科学决策。
                

芦阳镇回复党员代表质询制度


  一、党代表对镇党委各方面工作存在不足与问题提出质询,是履行党员代表职责,反映党员、人民群众意见要求的重要形式和途径。
  二、党代会期间或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一人或者数人联名,对镇党委职权范围内处理、解决的问题,提出书面质询。质询的内容要一事一议,具体明确。对于质询的问题,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为依据,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和答复。纯属代表个人的问题及亲属有关民事、刑事的申诉案,可以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不以质询的形式提出。
  三、代表在党代会期间提出的质询,由大会秘书组收集登记,分类整理,在代表大会结束后的十五日内交镇党委研究办理;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质询,由镇党代表常任制试点办公室负责接待和受理,由镇党委研究办理。
  四、镇党委对党员代表的质询,应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在尊重和保护质询者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书面答复代表。凡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应抓紧解决;虽有困难,但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对不符合现行政策,或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办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代表说明情况,征得代表理解和谅解。

  五、镇党委在收到代表质询后,应及时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答复代表。如情况比较特殊,在三个月内答复有困难的,应在限期内向代表说明情况,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
  六、镇党委要对质询的办理情况加强自查,尤其要抓好办理意见的落实工作,努力提高办理意见的落实率。如果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重新研究办理,并书面答复代表。
  八、代表质询办理结束后,镇党委应及时将有关办理代表质询的文书材料整理归档。
  九、镇党委应将代表质询的办理情况向党代表和次年的镇党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芦阳镇党内听证会制度


                                     芦阳镇党代表年度考核制度


  为调动党代表工作的积极性,增强代表的责任感,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芦阳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内容
  按照客观公正和民主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议事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及群众威信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二、考核标准
  主要评价每位代表在上述五个方面的情况,经过代表所在党组织、联系的委员、代表小组及镇常任制办公室四个层面分别评定并签署意见后,最终评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每个档次的标准即为:
  优秀:在政治上、思想上能与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完成党代表的工作任务,并有所创新,工作效率高,对镇党委和所在党组织组织的学习培训、调研、视察等集体活动全部参加,并起带头作用。
  合格:在政治上、思想上能与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较强,完成工作任务好,工作效率高,能够参加镇党委和所在党组织组织的集体活动。
  基本合格:在政治上、思想上能与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效率较高,能够参加镇党委组织和所在党组织的集体活动。
  不合格:政策水平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镇党委或代表小组组织的集体活动。
  三、考核办法和运用
  1、实行组织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由代表所在党组织、联系的委员、代表小组及镇常任制办公室根据代表履职情况,对党代表工作进行评价。另一方面,由党代表向选区党员群众进行工作述职,并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2、对党代表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对党代表实行动态管理,对党代表的评定每年进行通报一次。党代表在年度考核中评定档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对其进行代表身份诫勉谈话或严肃批评;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程序暂停其代表资格或终止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资格的,在下一年度党代会例会时另行增补。

 

芦阳镇党代表日常联系制度


  为加强镇党委与代表的日常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听取意见,使代表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芦阳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镇党委成立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办公室,常任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常任制的日常工作。
  二、镇常任制办公室负责接待党代表的来信来访,收集意见、建议,受理代表议案和沟通代表小组之间的联系。
  三、镇常任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党代表的各项工作,发挥镇党委与代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组织党代表进行集中培训、开展调查研究和建言献策等活动。
  五、及时向代表通报镇党委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事项。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使党员代表积极参与党内外事务、探讨党务工作、交流经验。
  六、实行党代表联系制度。镇党委委员要结合自己的分工,联系党代表5-10名、党代表联系党员10-15名以上,党员联系15-20名群众,并填写联系卡。

 

芦阳镇党代表学习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党代表的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党代表参政议政的意识,按照《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芦阳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党代表要带头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及镇党委的决议、决定。
  二、积极参加镇党委和代表小组组织的集中培训、经验交流、现场参观等活动,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学习党的理论、法律法规,学习本职业务知识,提高代表的自身素质,发挥代表的带头作用。
  四、每年按要求参加理论和业务知识的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参加经验交流、现场视察不少于2次。
  五、拓宽学习渠道,按照镇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走出去,请进来,丰富学习内容,灵活掌握学习形式。
  六、镇党委每年根据工作实际,安排部分党代表列席镇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列席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活动。各支部学习时也要要求本支部党代表列席或参加。

 

 

芦阳镇党内情况通报和情况反映制度

  为了加强党内监督,切实保障党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使党代表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事务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芦阳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代表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全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情况反映和通报是指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
  三、情况反映的通报对象是全体党代表或下级党组织。
  四、情况反映和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镇党代会有关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
  2、全镇党的建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等工作情况;
  3、镇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4、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重大项目安排情况;
  5、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6、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情况反映和情况通报的形式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等形式进行。
  六、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芦阳镇党代表调研与视察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扩大和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芦阳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经镇党委批准,党代表可根据需要,以参观、走访的形式,对全镇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调研、视察。代表调研、视察活动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一般每年不少于3次。
  二、调研、视察的方式和主题
  1、知情调研、视察。组织代表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和各项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视察,了解党的代表大会、镇党委各项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2、督办调研、视察。结合镇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发现问题,督促落实,并向镇党委提出建议、意见。
  3、专题调研、视察。针对镇内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等,进行专题视察和调研,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为镇党委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三、根据调研、视察的内容和目的来确定调研、视察的形式,可由镇党委统一组织,可以代表活动小组为单位调研、视察,也可以个人分散调研、视察。
  四、党代表在调研、视察中,要坚持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入一线,通过走访、询问、现场察看等多种形式,了解实情,找准问题。
  五、调研、视察结束后,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并报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办公室归档备案。

 

芦阳镇党代表监督与评议党委班子成员制度

 

     为加强镇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效地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代表的民主监督作用,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芦阳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对党委班子工作监督。党委要定期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和征询意见,广泛听取代表对全镇经济建设、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为党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党代表能够对镇党委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调研、监督。
  二、对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监督。镇党委在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提前一个月征求党代表的意见,由镇常任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汇总打印,分发给党委班子成员进行对照检查,逐条落实整改。
  三、对领导干部参加基层组织生活会进行监督。党委委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联系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批评建议。每名委员每年在基层参加组织生活不少于3次。
  四、对镇党委制定的约束班子成员自身的行为规则进行监督。镇委主动把《党委议事规则》等约束班子成员自身的行为规则印发给各代表小组,广泛接受监督。
  五、评议党委班子成员。在每年召开的年会上,结合年终考核,安排部分党委成员向代表大会述职,由党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党代表对镇党委及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信任投票,并有根据地提出批评和质询。

 

芦阳镇党委委员联系党代表、党代表联系党员、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为了进一步密切镇党委委员、党代表、党员及群众的联系,密切党群关系,增强党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芦阳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联系的对象和范围:
  每名党委委员应当联系所在代表510名党代表,每名党代表应当联系所在党组织(代表小组)1015名党员,党员联系本选区内15-20名的群众。
  二、联系的内容和要求:
  1、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活动,通报镇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收集党员对镇党代表大会决议和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建议;在镇党委作出重大决策前,受党委委托,广泛征求所在党代表小组(选区)党员群众的意见,同党员一起进行论证,由代表活动小组征集统一意见,为镇党委决策提供依据。
  2、向党员深入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和决议、决定,引导党员围绕镇党委中心工作开展活动,认真落实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3、了解、掌握党员活动情况,研究、探索发挥党员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作用的新途径,向镇党委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4、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反映党内各种倾向性思想,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每年要积极帮助所在代表小组或党员群众解决12个实际问题。
  5、要经常保持与党员的联系,坚持以“简便、易行、实效”的原则开展活动,每年联系不少于2次,并将联系作为民主生活会或履行党代表职责情况的汇报内容之一。
  6、实行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汇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每一位党代表将自己联系党员群众的情况每年向所在的代表小组作出汇报。各代表小组每年底前向镇常任制办公室作出书面汇报,作为考核党代表的重要依据。常任制办公室将不定期通报党代表联系群众的情况。
  三、联系的方式方法:
  1、采取过组织生活、参加代表活动小组活动、试行“党代表接待日”、参加或列席基层班子民主生活会、走访、座谈、谈心、信函、工作汇报等方式加强联系,构建“三级联络”网络。
  2、与所联系的代表小组及党员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撰写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芦阳镇关于党代表职责、权利的规定


 

                 芦阳镇党代表大会例会议事决策范围

  
  1、听取和审议镇党委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镇纪委工作报告。
  3、审议和决定镇党委提出的涉及全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
  5、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并审查代表资格。
  6、修改或撤销镇党代表大会和镇党委已作出的决议、决定中不妥的部分。
  7、根据上级党委安排,听取和审议镇党委成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对镇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
  8、听取和审议镇党委提请通过的其它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党代表参与讨论、决策党内重大事务、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积极性,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芦阳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镇党代表的职责、权利,作如下规定:
  一、职责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坚持党性原则,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2、站在时代的前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时时处处做党员群众的表率;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积极参加党内各类培训和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议党议政能力。
  3、积极参与镇党委对重大问题决策的讨论,受党代表大会和镇党委的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视察、研究,积极提出建议、意见。
  4、模范执行党代表大会及镇党委的决议、决定,积极向所在选举选区党组织和党员宣传镇党代会精神,支持、监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镇党代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
  5、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加强与所在选区党员的联系,收集、了解所在选举经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及党员的意见、要求,按程序向所在选区党组织或代表小组及时如实反映,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意见。
  6、维护所在选区党组织和党员的正当权益。定期向所在选区的党员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党员的监督。
  7、强化宗旨观念,执政为民,廉洁奉公,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做纯洁党风的先锋战士。
  8、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机密,对于涉及到党的机密问题及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县委要求保密的事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二、权利
  1、凡当选为镇党代表的,由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办公室颁发给《中国共产党芦阳镇第xx次代表大会常任制代表证》,参加党代表大会,参与相应活动。
  2、党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党委任期相同。除党代表因有关问题被镇党委、纪委给予暂停、取消代表资格或被罢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剥夺其代表资格。
  3、根据常任制有关规定,党代表可以有根据地对镇党委、纪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通过有关程序提交镇党委、纪委的意见和建议,镇党委、纪委要认真研究办理,并予以答复。
  4、对镇党委、纪委及其成员在坚持党内制度、坚持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监督。
  5、党代表对执行党代表大会及镇党委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行动上不得抵制。
  6、党代表如有变动,不在本镇内工作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该党代表所在选区按照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补选。
  7、实施党代表职位在部分科级领导岗位上的相对固定,当对应的岗位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当对新任职人员按程序及时进行党代表的补选。
  8、基层党组织对党代表的纪律处分,须报镇纪委同意,并报镇党委,然后按管理权限办理处分手续。

  一、为了充分发挥民主,广泛、认真、民主地听取党员意见,镇党委在酝酿、讨论、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前,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党内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听证会由镇党委组织召开,听证会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党员代表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质询。
  三、党内听证会参加人员为镇党代表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指派人员。
  四、党内听证会程序:
  (一)在听证会开始前,对到会情况进行了解,符合开会要求的,听证会主持人(党委委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以及听证事项、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提出需要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对听证情况进行总结或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五、会议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员的到会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六、镇党委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参会的党代表。
  七、听证会代表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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