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阳镇惠民政策一览表 |
窗口 | 惠农项目 | 政策依据 | 享受对象 | 享受标准 | 办事程序 | 负责人 |
农村社会发展服务中心 | 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 |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依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白银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景泰县城乡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景政办[2010]52号) | 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城乡低收入家庭中因患重大疾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过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经县民政部们认定的其他特殊救助的对象。 | 1、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之后,农村五保户实行全额救助; 2、其他需医疗救助的对象一律按照个人自付金额的40%给予救助,全年个人救助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享受金额不超过20000元,患特大疾病住院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可救助3万元; 3、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困难户、优抚对象特困户在住院治疗期间,确因家庭无法支付住院费用的给予与院前救助1000元—2000元,院中救助3000--4000元。 | 个人申请→村民政信息员入户调查→村民代表评议(公示)→填写《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委会审加意见→上报镇政府审核(公示)→上报县民政局复核→确定救助对象及金额(公示)→镇民政所通知本人办理手续→本人到镇信用社“一折统”领取 | 苟三江 |
农村社会发展服务中心 | 危房改造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景泰县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景政发[2008]83号) | 农村特困户、五保户、困难户、无房户、优抚对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户结扎因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无力修建住房的;因地震 、地质灾害及自然灾害致房屋破损的灾民、政策规定予以扶持的弱势群体。 | 1、危房户原则上保证每户改造3间,每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共45平方米,院落规划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辅助建设砖砌围墙和简易大门。2、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由镇政府负责,集中建设“五保家园”,每户建2间住房,产权归镇政府。 3、省级财政对符合标准的每户补助2000元。 | 个人申请→村民代表评议公示无异议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审查公示无异议上报县建设局审核→县民政局复核抽查无异议予以批准并上报市民政局(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结扎户、残疾人家庭,县人口和计生局、残联要分别核查审批)→镇民政发通知本人领取助金 | 苟三江 |
社会发展服务中心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全国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国发[2007]19号)《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甘政发[2006]95号);《白银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办发[2007])2号)
关于印发《景泰县农村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景政发[2006]78号) | 具有芦阳镇的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对象: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抚养)人的“三无”人员; 2、身体残疾、年老体弱和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死亡或遭遇意外灾祸,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 3、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特困户。 | 2010年1月起提高标准,农村低保将保障标准从年人均728元提高到不低于850元,月人均补差达到65 元。全镇有城市低保对象93户207人,农村低保对象682户2388人。 | 个人申请→村民政信息员入户调查→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初审公示→上报镇民政所审查→提交党委会审核公示→上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复→镇民政所公示发放 | 苟三江 |
农村社会发展服务中心 | 五保供养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甘肃省五保供养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白银市五保供养办法》(市政府发[2006]82号)、《景泰县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试行)》(景政发[2007]75号) | 符合如下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义能力的。 | 分散供养标准五保户年人均1600元,集中供养标准五保户年人均1800元。全镇有五保供养对象76户92人。(集中供养2人分散供养90。) | 个人申请→村民政信息员入户调查→村民代表会评议→村委会初审(公示)→上报镇民政所审查→提交党委会审核(公示)→上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复→镇民政所公示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苟三江 |
农村社会发展服务中心 | 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对老人实行优待的规定的通知》(甘政发[2003]86号)景泰县人民政府《景泰县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6]99号) | 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包括90周岁老人)和七十周岁以上残疾老人(包括70 周岁)。 | 百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95--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50元;90--95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元;70周岁以上残疾老人凭户口薄和残疾证享受每人每月25元残疾补助。 | 村民政社会救助员摸底、统计、公示→村委会审核上报→镇老龄委、镇派出所审查签章→县老龄委办抽查审核上报→市老龄委办查批→镇民政所公示、发放 | 苟三江 |
农村社会发展服务中心 | 伤残抚恤 | 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1、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或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2、因战残或因病致残的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3、现役军人、4、在镇的老复员军人; | 1、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2、因公七等残疾5700元/年.人;因公七等残疾5100元/年.人;因公八等残疾3600元/年.人;因公八等残疾3300元/年.人。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月人均200元;3、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定期生活补助2400元/年/人;。4、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月人均320元。 。 | 个人申请并提供(退伍证、残疾证、参战立功、受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上报→乡民政所审查报县民政局复核批复→镇民政所发放《甘肃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 | 苟三江 |
农村社会发展服务中心 | 救灾救济 | 《受灾人员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和《灾害应急工作规程》 | 受灾的五保户、特困户、贫困户和优抚对象以及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户。 | 按照受灾情况临时确定。 | 个人申请→村社会救助员入户调查→村社会救助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公示)→村委会初审上报→镇民政所审核→镇社会救助员入户抽查→上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复→镇民政所办理相关手续。 | 苟三江 |
农村社会发展服务中心 | 临时救助 | 《白银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景泰县《关于印发景泰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1、城乡低保户中因灾、因病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为本县低保标准的160%以内); 3、因患急重病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家庭;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命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无理去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 视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实施分级分类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低保对象500-3000元;低保边缘户400-2000元;其他特殊困难对象300-1000元。少数因重大灾害、急病或重大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家庭,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临时救助实行属地惯例,原则上救助对象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 | 个人申请→村社会救助员入户调查→村社会救助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公示)→上报镇民政所审核→镇社会救助员入户调查→上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复→镇民政所发放 | 苟三江 |
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家电下乡补贴 |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家电下乡细则》(财建[2009]155号)、《甘肃省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8号]) | 具有芦阳镇户籍的农民 | 彩电限价7000元,购3500元以下的按销售价的13%给予补贴,购3500-7000元的,每台按455元定额补贴;冰箱(含冰柜)4000元,购2500元以下的按销售价13%补贴,购2500-4000元的,每台按325元定额补贴;手机2000元,购1000元以下的按销售价的13%补贴,购1000-2000元的,每款按130定额补贴;洗衣机3500元,购2000元以下的按销售价的13%补贴,购2000-3500元的,每台按260元定额补贴;太阳能热水器5000元,购4000元以下的按销售价的13%补贴,购4000-5000元的,每台按520元定额补贴;电脑5000元,购3500元以下的按销售价的13%补贴,购3500-5000元的,每台按455元定额补贴;微波炉1500元,购1000元以下的按销售价的13%补贴;购1000-1500元的,每台按130元定额补贴;电磁炉1000元,购600-1000元的,600元以下的按销售价的13%补贴,购600-1000元的,每台按78元定额补贴。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限购农民2台(件)。 | 到指定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购买后10日内持购买产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户籍证明、家电下乡标识卡、“一折统”及其他所需材料到镇财政所申报→镇财政所审核→镇财税所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兑现拨付并登记入账→购买人到镇信用社用“一折统”提取补贴资金 | 石宝伟 |
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 |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示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印发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名录的通知》、《甘肃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办法》 | 凡具有芦阳镇户籍的家庭 |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2000元补贴,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3000元补贴。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镇财税所申报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1、由经贸部门负责出具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2、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等级证书;5、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6、购买人储蓄存折(一折通)。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镇财税所申报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2、新购机动车销售发票;3、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4、购买人储蓄存折(一折通)。 | 石宝伟 |
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贫困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 | 《关于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贷款试点的通知》(甘财教[2007]135号),《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78号) | 生源地贫困大学生 | | 个人申请→所在村出具家庭贫困证明→镇政府初审加盖意见→本人上报学校→学校入户调查上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审核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批→农行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 石宝伟 |
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两免 一补” |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05]5号) | 全镇在校中小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 义务教育补助标准为:初中500元/年.人,小学生300元/年.人。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免费提供的教科书、作业类用书及寒暑假作业。
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每年按250天计算,小学生2元/天/人,全年共计500元;初中生3元/天/人,全年共计750元。
| 每学期学生报到→学校免收学杂费、课本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个人申请→学校摸底统计、确定对象→公示→上报审批→下拨资金→本人到镇信用社“一折通”领取 | 石宝伟 |
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能繁母猪补贴 |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达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通知》、白银市财政局《关于下达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通知》 | 能繁母猪养殖户 |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 | | 石宝伟 |
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 | 《关于<甘肃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金[2007]66号)、《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财农发[2007]118号)》 | 能繁母猪养殖户 | 每头能繁母猪保险费为60元,国家财政补助48元(其中中央补助贴30元,省上补贴9元,市县各补贴4.5元),养殖户自筹12元。 | 养殖户或投保人对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进行投保→中国人保财险县支公司对投保的能繁母猪登记造册→办理保险单证→收缴养殖户或投保人自筹保费 | 石宝伟 |
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退耕还林粮食生活补助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 | 退耕农户(全镇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 粮食补助标准:每年每亩退耕地补助粮食100公斤; 生活补助标准:每年每亩退耕地补助生活费20元。 粮食和生活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还草2年。从2004年期,粮食补助按每公斤14元折算兑现。 | 村委会申请→镇农业农技服务中心汇总(公示)上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实地检查验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省退耕办批复→镇农业农技服务中心公示,通知本人到镇信用社“一折统”领取 | 石宝伟 |
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退耕农户(全镇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土地承包经营人提供的粮食和生活补助第一轮期满后,再延长一个补助周期,即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是指粮食补助标准:每年每亩补助70元。原每年每亩退耕地20元的生活费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 村委会申请→镇农业农技服务中心汇总(公示)上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实地检查验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省退耕办批复→镇农业农技服务中心公示,通知本人到镇信用社“一折统”领取 | 石宝伟 |
农村技术服务中心 | 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 | 2004年中央1号文件、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9年对种粮农民及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通知》、《景泰县2009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实施方案》 | 芦阳镇种粮农户 | 粮食直补标准:旱地每亩补贴3.5元,提灌水地每亩补贴16.86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旱地每亩补贴18.65元,水地每亩补贴68.19元。 | 种植农户据实向村民小组申报补贴作物种植面积(2004年公粮纳税面积)→村民小组登记造册后分户核实统计→调查核实公示本村补贴花名册并上报镇→镇调查核实公示各村补贴花名册并上报县、市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核实确认面积和标准后统一拨付→农户使用“一折通”提取补贴资金 | 石宝伟 |
农村技术服务中心 | 良种补贴 | 《关于预拨2009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及引发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财农(2009)42号)、《景泰县2008年国家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 我镇种植小麦、玉米的农户 | 小麦、玉米每亩补贴10元 | 种植农户据实向村民小组申报补贴作物种植面积→村民小组登记造册后分户核实统计→调查核实公示本村补贴花名册并上报镇→镇调查核实公示各村补贴花名册并上报县、市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核实确认面积和标准后统一拨付→农户使用“一折通”提取补贴资金 | 石宝伟 |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独生子女领证户父母一次性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育龄夫妻双方是农业户口,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在其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到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自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20元的独生子女生活保健费,并为夫妻一方一次性办理600元养老储蓄;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县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 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公示→上报镇政府初审公示→县计生局核实批复(公示)→省地备案 | 陈 杰 |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农村二女户绝育奖励 | 《甘肃省农村二女结扎户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953号]) | 农村二女结扎户 | 采取绝育措施的二女户育龄夫妇一次性奖励4600元现金,并办理600元养老储蓄金。 | 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公示→上报镇政府初审公示→县计生局核实批复(公示)→省地备案复 | 陈 杰 |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 家庭奖励扶助扶助对象每人每年720元。 | 每年1月31日前个人申报→当年2月28日前村级评议公示→当年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当年4月30日前县级审批公示→当年5月31日前信息录入 | 陈 杰 |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 《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5]44号) | 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农村二女结扎户,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 1、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 2、农村二女结扎户,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 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公示→上报镇政府初审公示→县计生局核实批复(公示)→省地备案复 | 陈 杰 |
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后。 |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1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80元。 | 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镇政府初审→县人口和计生部门审批→当年4月30日前信息录入变更→当年5月10日前报送信息→省人口部门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备案 | 陈 杰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20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7]43号)、《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泰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芦阳镇户籍的新农合参合农民 | 1、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医药费标准为100元,100元以上报销85%,最高报销额度为2000元。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医药费标准为300元(9周岁以下小儿内科起付标准为100元), 300元以上(9周岁以下小儿内科100元)报销75%,最高报销额度为10000元。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医药费标准为800元,800元以上报销65%,最高报销额度为30000元。 4、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医药费标准为1500元,1500元以上报销55%,最高报销额度为40000元。 5、重大疾病患者(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的),在市级以上医院住院市级补偿比不得低于35%,达不到的按35%予以报销。 6、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的,先执行“降消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后, 再由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500元/胎次收费,合作医疗按350元/胎次给予补偿;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按300元/胎次收费,合作医疗按150元/胎次给予补偿。 7、参合农民特殊疾病住院的特殊用药按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癌症病人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放化疗费用按市级医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同时,对一年内多次放化疗治疗的肿瘤病人、器官移植抗免疫治疗、肾功能衰竭需要做透析治疗的病人和在一年内 因患同一种疾病连续向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转院住院治疗的病人的医疗费用只计算最高一次起付线。 8、五保户、残疾人、计划生育两户、军烈属等特殊人群住院治疗期间,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证件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后, 给予报销费用5%的补助。 9、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患病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和外出急诊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但需务工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急诊住院的需有急诊证明。 10、参合农民在住院期间已享受济困病床补助的,报销结算时,减去减免费用后,按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11、既参加新农合、又有商业人身保险的农民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在商业保险公司理赔后, 持加盖所住医疗机构财务公章的住院结算发票存根复印件及其他报销医药费用所需提供的相关凭证, 按正常参合农民报销标准报销医药费用。 12、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提供纯中药医药服务的,在住院补偿中,起付线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降低20%, 报销比例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10%。 13、参合农民在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医院级别根据补偿标准分别予以报销, 但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最高(省级)封顶线。 14、未经转院私自外出就医或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按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标准降低10%予以报销。 15、参合农民在农业劳动生产中的意外伤害等非疾病因素造成的住院费用列入报消防范围, 但按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标准降低10%予以报销,并需完整病例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16、参合农民在住院期间,确需所输全血及成份血不分医院级别一律按40%给予报销。 | 县内住院:参合农民持医疗证、村级出具住院便函、户口本或身份证直接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补偿报销
县外住院:外出务工急诊可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3日内将住院的医院、科室、床位、疾病名称电话报县合管办,返回15日内向县合管办申请报销
转诊转院治疗:主管医生、科主任、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办理转院手续,经县合管办审批后转上级医院治疗,对急诊病人来不及办转院手续的由转诊医疗机构负责人电话向县合管办报告,3日内补齐手续报县合管办,返回15日内向县合管办申请报销。 | 石宝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