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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芦阳镇人民政府文件
芦政发[2010]138号
芦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芦阳镇农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 操作程序》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了科学、规范、简便地推行“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结合《芦阳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操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芦阳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 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操作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全镇扶贫标准以下的低收入人口得到有效扶持,切实保障低保户的基本生活,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扶贫开发项目的顺利实现,根据我镇“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救助和扶持对象:全镇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的对象都是我镇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年纯收入低于本村上年末全村人均纯收入850元的对象。开发扶贫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包括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 第三条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简便、可操作原则。 (二)坚持指标识别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建档立卡与动态监测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四条 操作程序总序: (一)确定村级识别人口规模 (二)设立村级排序和农户的识别体系 (三)村级状况调查 (四)村级识别指标排序 (五)确定村级识别户规模 (六)村民小组推荐 (七)入户识别贫困户 (八)民主评议 (九)村民代表表决确认 (十)镇村审核 (十一)建档立卡 (十二)制定扶贫计划,落实扶持措施 第五条 确定村级识别人口规模。原则上按照国务院2009年公布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在1196元以下为标准。 第六条 村级贫困状况指标体系构建。 (一)构建村级贫困状况识别指标体系目的:通过村级贫困状况指标识别体系,计算出所有村各自的村指数,以此衡量该村的经济发展水平。 (二)制定村级贫困状况识别指标体系。按照村级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生产生活条件、教育卫生状况等方面。 第七条 开展村级状况调查。按照设定的村级指标体系,镇村干部对行政村开展村级状况调查,填写村级指数计算表,计算出村级指标指数。村指数确定后,将其由小到大排序,确定分类临界指数,把所有村根据村指数大小分为最贫困、较贫困、中等、中偏上、上等五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村确定识别农户的数量。 第八条 确定村级识别户规模。 (一)申请推荐。户主书面申请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荐被识别户,并张榜公示。 (二)入户识别。根据贫困农户识别指标,镇村干部对被推荐的贫困农户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核查以家庭为单位,坚持做到核查家庭收入与综合评估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根据调查情况,计算识别农户指数,并按指数进行排序。 第九条 民主评议。对识别出的低保户和贫困户,由村“两委”委员、县、乡党代表、人代表、政协委员、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妇女代表等不少于30人村评议领导小组,每次参评人数不少于11人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条 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入选贫困农户排序进行表决确认后(参会村民代表80%以上通过),村委会初审并二榜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审批 (一)村级评议公示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确认的扶贫户、扶贫低保户、低保户、五保户,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7天。如有异议,重新评议。 公示无异议后,将贫困户申请书、村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由村委会统一签署意见报镇政府审核。 (二)镇政府审核 镇上以村为单位逐户进行复查,审核无误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整理成花名册报县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批。如有异议,对有异议的对象,乡镇组织入户核实。 (三)县级审批 县扶贫、民政等部门对识别出来的扶贫户、扶贫低保户、低保户和五保户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合格后进行审批确认。对于抽查不合格的乡镇,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建档立卡。对确定的民政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镇村填写《行政村登记表》,逐户登记《贫困农户登记表》。统计站汇总以实名制将对象名册输入计算机,建立贫困户档案,并上报县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制定扶持计划,落实扶持措施。根据建档立卡确定的贫困户和低保户,镇村做好项目需求调查,合理确定扶持项目、扶持方式,确定低保人口的保障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对经规范识别的贫困户,要严格按户实际情况落实扶助措施,符合信贷条件的,可享受到户扶贫贷款贴息;到村到户的扶贫项目要向贫困户倾斜,加大扶持力度;劳动力转移培训要优先安排贫困户子女,并在培训经费和生活补助上给予倾斜,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第三章 对象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贫困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都要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贫困对象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对于通过扶贫开发实现脱贫致富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于超过扶持标准的扶贫开发对象,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扶贫开发政策的扶持。 第十五条 农村贫困对象实行县、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填写贫困农户登记表、行政村登记表和县登记表并进行软件录入,做到户有贫困证,村有表、册,镇有表、册及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贫困证》由县上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绩效评估和奖励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办法,对各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准确评价。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积极开展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宣传、对象的基础调查、扶持项目计划的基础调查、协助发放低保资金,协助实施好扶贫试点项目。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镇“两项制度”有效衔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对象调查、落实试点所需的低保资金和扶贫资金,监督、实施好扶贫试点项目。 (二)党政办公室:编发上报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信息、总结等材料。 (三)民政所: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划出低保范围和标准,确定低保户。 (四)统计站:做好调查户的排序,识别工作,负责信息的录入以及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五)农业农技服务中心:信息的收集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加强动态管理,并采取由针对性的扶持措施。 第十九条 村评议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对两种政策对象进行评议和排序,按照各自的识别标准初步选定扶贫开发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同时按因户制宜的原则征求扶贫开发对象的意愿后,提出需要扶持的发展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镇“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自2010年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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