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 第八条 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条 党委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十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研究及表决的,经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党委公章使用必须由书记审批或明确授权。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 第十三条 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党委书面报送办理结果,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末对本季度党委会议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报告党委,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以便安排专人督促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芦阳镇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一)会议与会人员由镇长、副镇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党委成员组成。 (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根据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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