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 事 程 序 第四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党委会由书记召集。 第五条 党委会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相关党委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与副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见后,由书记决定是否上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站所办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各成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 (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在召开会议1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到会人员。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站所办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由各位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意见分歧情况向县委报告,请示裁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 (六)会议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讨论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时,以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七)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八)形成纪要。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九)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 议 事 纪 律 第六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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