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实事求是原则。党委会议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每位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态度鲜明。 (三)集体决策原则。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或行政办公会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随意更改。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会议事要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五)相互平等原则。党委会内部,党委委员人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六)党委会由全镇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所有参会人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章 议 事 内 容 第三条 党委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包括镇、村、企业、机关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群团建设工作。 (三)讨论研究事关本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大会例会的有关事项。落实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六)对人大主席、政府和纪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定期研究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综治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七)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八)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委向县委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九)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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